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 徐仕政 被告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 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7萬2,770元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依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