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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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增賢
許增忠 陳陞家 陳豐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引曦 等人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許增賢、許增忠,上訴人陳陞家、陳豐基對本院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參照)。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755,333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76,000元/㎡×面積103㎡×原告持分3/72=755,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第二審上訴訟標的為75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