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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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紀秋銘 被告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4月3日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書第2條約定「財產之歸屬:一人一半(婚後)」,惟被告迄未將兩造婚後財產之半數給付予原告,爰請求被告依約履行等語,足見原告係依上開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約定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所定「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之家事訴訟事件。又被告住所高雄市○鎮區○○○路○○○號,有起訴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