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開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林威谷 律師複代理人 洪鐶珍 律師被上訴人 鄧莉蓉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