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邱立彥 被告 曾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市○○段○○○○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返還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9,000元,並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原告23,000元。有關返還土地部分,是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價值核定為545,76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0元×土地面積22.74平分公尺=545,760元】,與聲明第2項前段租金109,000元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654,760元【計算式:545,760元+109,000元=65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至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23,000元部分,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