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7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53號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賓展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金興 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聯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美玉 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尉 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喆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蓬生 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安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家奇 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昆虹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昭基 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港寶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郁雄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6、1353號被告 鄭敢 等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賓展企業有限公司、聯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喆源科技有限公司、安烽股份有限公司、昆虹有限公司、港寶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6、1353號被告鄭敢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裁定參與人等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本案嗣經本院詳查後認本案被告等人犯罪所得並無與參與人有關,有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6、1353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為證。是本件參與人等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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