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廖柏瑜 告訴被告林家榮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至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年4月6日
書記官吳尚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