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3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祖南
林祖輝 林秀治 林祖欽 林祖謨 陳林寶貝 張林姿治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宗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10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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