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154號抗告人 黃國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康清峰 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154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