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老得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5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吳錦佳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