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陳福典 被告 黃聖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聖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