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輔佐人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侵入住宅部份均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財物。嗣丙○○於民國98年12月8日下午3時25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前,因行跡可疑遭警方盤查,而丙○○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尚未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前,先主動將口袋內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4本存摺交給警方,並自首其為該竊盜犯行之行為人,之後並帶同警方至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之居處,主動將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駕駛執照、萬客隆會員卡、臺灣智慧卡各1張交給警方,亦自首其為該等竊盜犯行之行為人,進而接受裁判。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戊○○、甲○○、庚○○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扣案失竊物品照片9張。
三、核被告丙○○如附表一所為之4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尚未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前,即主動交出竊得物品,自首並接受裁判,此有本案查獲警員 吳國榮 之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竊盜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為輕度智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在卷足參),雖非無行為能力人,但其控制行為之能力顯無法與一般正常人相比,且被告所竊得之物品或屬價值輕微之物、或多為被害人之證件而已由被害人領回、期間被告並未另持該等證件為犯罪行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另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財物,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惟查,附表二編號1之事實為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64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另附表二編號2之事實則因被害人丁○○與被告屬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該部分竊盜犯行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既未經被害人丁○○提出告訴,即有不應起訴而起訴之情形,而上開部分均經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聲撤字第16號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本院自無庸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取之財物│主文││號││││││├─┼─────┼────────┼─────┼────────┼──────┤│1│96年6月中│桃園縣大園鄉中正│戊○○(起│現金新臺幣1,000│丙○○竊盜,│││旬某日│東路3段570號勝│訴書誤載為│元(已花用殆盡)│處拘役貳拾日││││宏實業股份有限公│ 郭慶霖 ,本│、Z000000000號駕│,如易科罰金││││司福利社│院應予更正│駛執照、香菸10條│,以新臺幣壹│││││)│(已抽完)│仟元折算壹日│││││││。│├─┼─────┼────────┼─────┼────────┼──────┤│2│96年7月30│上址勝宏實業股份│MAOLAN、GU│左列外勞之大園鄉│丙○○竊盜,│││日晚間10時│有限公司已無人居│NAWANGUGU│農會存摺4本│處拘役貳拾日│││許│住外勞宿舍│N、MUHAMMA││,如易科罰金│││││DTOHA、LI││,以新臺幣壹│││││MONRICHAR││仟元折算壹日│││││DGONZALES││。│││││(均已返國│││││││)│││├─┼─────┼────────┼─────┼────────┼──────┤│3│98年4月下│桃園縣八德市瑞豐│甲○○│00000000000000號│丙○○竊盜,│││旬某日│里11鄰 田心仔 5號││萬客隆會員卡1張│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8年7月間│桃園縣八德市介壽│庚○○│00000000000號台│丙○○竊盜,│││某日│壽路1段645巷11││灣智慧卡1張│處拘役貳拾日││││弄14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取之財物││號│││││├─┼─────┼────────┼─────┼────────┤│1│98年5月9│桃園縣八德市興豐│己○○│Z000000000號健保│││日下午5時│路531號││卡1張│││許││││├─┼─────┼────────┼─────┼────────┤│2│98年11月2│桃園縣八德市介壽│丁○○│現金新臺幣3,200│││日某時│路2段1234巷18號││元(已花用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