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治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507號、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治平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逃亡,經通緝到案,由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
0年10月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竊盜罪嫌,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當庭坦承並無固定住居所,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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