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2項│1項│├────┼────────────┼────────────┼────────────┤│犯罪日期│98年6月7日│98年6月23日│98年6月23日下午5時50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98年度毒偵字第4652號│98年度偵字第1454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165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34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27號││實├──┼────────────┼────────────┼────────────┤│審│判決│98年8月13日│98年10月9日│98年11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165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34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27號││判├──┼────────────┼────────────┼────────────┤│決│確定│98年9月21日│98年11月2日│98年11月30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8年9月12日晚間10時許為│98年7月19日、20日│98年7月21日│││警逮捕前(原確定判決記載│││││98年9月13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958號│98年度毒偵字第3958號│98年度毒偵字第395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932號│98年度審訴字第231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319號││實├──┼────────────┼────────────┼────────────┤│審│判決│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932號│98年度審訴字第231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319號││判├──┼────────────┼────────────┼────────────┤│決│確定│99年1月18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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