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保險小字第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林素鈴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