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店保險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保險小字第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林素鈴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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