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7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繼承人 杜永貴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杜永貴滯欠96年度至100年度地價稅等稅捐合計新臺幣2,365元,因被繼承人於95年3月
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稅捐徵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杜永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1年3月27日以10
1年度司財管字第111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1
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杜永貴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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