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六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12.08│97.06.02│97.07.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79號│97年度毒偵字第2408號│97年度偵字第685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30號│97年度易字第1268號│97年度斗簡字第533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30│97.08.20│97.09.1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30號│97年度易字第1268號│97年度斗簡字第5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26│97.09.08│97.10.20│├─┴──────┼──────────┼──────────┼──────────┤│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557號(彰化地檢97年│6844號(彰化地檢97年│7712號│││度執歸緝字第40號)│度執歸緝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7.19│97.07.20│97.07.0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66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66號│97年度偵字第641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30號│97年度訴字第2930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31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25│97.11.25│97.12.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30號│97年度訴字第2930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2│97.12.22│97.12.29│├─┴──────┼──────────┼──────────┼──────────┤│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20號│320號│1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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