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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