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2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900元
,並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高雅敏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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