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告 郭麗人 被告 郭麗英
郭懿萱 陳少騏 陳怡安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郭季溱郭麗玲 被告 郭碧龍 訴訟代理人 郭翠芳 被告 郭明輝
蔡明惠 王玉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俞佑
郭美弘 被告 郭林祝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吟 被告 郭涔元
郭朝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足
郭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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