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告 郭麗人 被告 郭麗英
郭懿萱 陳少騏 陳怡安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郭季溱 即 郭麗玲 被告 郭碧龍 訴訟代理人 郭翠芳 被告 郭明輝
蔡明惠 王玉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俞佑
郭美弘 被告 郭林祝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吟 被告 郭涔元
郭朝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足
郭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