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昌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昌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昌宏於民國104年1月14日17時至20時許間,在高雄市○○區○○○路工地內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標準,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號前,不慎自撞路旁花盆及 郭福財 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翌日(15日)0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6毫克,而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飲酒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辯稱:出車禍當天是 阿明 騎車戴伊的,伊那天並沒有騎車,但現在找不到阿明了云云。經查,被告飲酒後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之事實,有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17張附卷可參,堪以認定。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證人郭福財於警詢及偵訊時到庭證稱:伊當時人在現場附近,目睹到整個肇事過程,伊看到被告一個人騎機車先撞到大型花盆2個,之後又撞到伊的機車,接著彈回來躺在柱子旁的地上,伊看到就報警並叫救護車,從頭到尾伊只看到駕駛重機猛烈撞擊後受傷跟最後送往醫院就醫的都是同一人即被告等語,有郭福財之警詢及偵訊筆錄附卷可稽,衡以該證人與被告並無何怨隙仇恨,衡情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事實以陷害被告之理,且其所述案發經過具體詳細,當係現場全程目擊所為之完整陳述,可信度極高,復佐以被告始終無法協同「阿明」到案,亦無法提供年籍等相關資料以實其說,堪認本件騎乘機車行駛至肇事地,因不勝酒力而撞擊路旁盆栽及車輛後人車倒地受傷之人確係被告無訛,被告前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核無可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是於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供參照。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
0.25毫克之不得駕車(騎車)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詎仍不知警惕,猶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並因此影響其騎車操縱性、控制力而肇事,危害非小,顯見其就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眾往來安全之潛在危險,及可能因此對於其他用路人肇生之損害仍未知所警惕,且忽視不得酒後駕車之法令規範,又本次為其第3次再犯酒後駕車犯行,足見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反而一再觸法,顯然無視於刑法規範,其心態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顯未見悔意,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