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3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69號「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臺中篤信店」(下稱美廉社),徒手竊取美廉社所有、美廉社中四區區督導 張明枝 所管領如附表「竊得之財物欄」所示之物,得手後離去。嗣張明枝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張明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明枝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擷圖、門市竊盜申請單、美廉社會員資料暨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前揭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亦有差距,應予分論併罰。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2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是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有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2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等詞,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況經本院審酌各情後,認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先前所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妨害公務等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案件罪質不同,足認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並非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犯罪,難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後終能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並審酌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經告訴人於警詢時表示:被告有於111年4月15日來結清前1日(即如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未結清之款項等語(偵33394卷第47頁),如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之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行竊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10「竊得之財物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犯行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9「竊得之財物欄」所示之物,固為被
告本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將該次竊得之財物結清,業如前述,是若仍就被告本案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竊得之財物主文欄備註1111年4月1日15時4分許金牌臺灣啤酒(500ML)6罐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500ML)陸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111年4月2日21時12分許至同日21時13分許①金牌臺灣啤酒(500ML)9罐②金牌臺灣啤酒(330ML)3罐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500ML)玖罐、金牌臺灣啤酒(330ML)參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111年4月5日19時43分許金牌臺灣啤酒(330ML)10罐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330ML)拾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111年4月7日19時12分許至同日19時14分許①金牌臺灣啤酒(500ML)7罐②特級紅標純米酒1瓶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500ML)柒罐、特級紅標純米酒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111年4月8日19時18分許金牌臺灣啤酒(330ML)9罐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330ML)玖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111年4月9日19時30分許金牌臺灣啤酒(330ML)7罐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330ML)柒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7111年4月11日19時5分許①金牌臺灣啤酒(500ML)4罐②金牌臺灣啤酒(330ML)6罐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500ML)肆罐、金牌臺灣啤酒(330ML)陸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8111年4月12日19時19分許至同日19時20分許①金牌臺灣啤酒(330ML)6罐②健酪含鈣飲料(580ML)2瓶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330ML)陸罐、健酪含鈣飲料(580ML)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9111年4月14日19時11分許至同日19時12分許①特級紅標純米酒2瓶②金牌臺灣啤酒(500ML)4罐③金牌臺灣啤酒(330ML)6罐乙○○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10111年4月19日18時19分許金牌臺灣啤酒(330ML)6罐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臺灣啤酒(330ML)陸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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