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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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乙○○
指定送達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