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聲減字第436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附表編號1、2所減得之刑與附表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1年3月間起至92年9月│91年2月底起至92年9月│││7日止│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毒偵字第218號等│92年毒偵字第21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314號│93年度上訴字第314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3月30日│93年3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314號│93年度上訴字第3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4月26日│93年3月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1350號│1350號│└───────────┴──────────┴──────────┘┌───────────┬──────────┬──────────┐│編號│3│4│├───────────┼──────────┼──────────┤│罪名│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權6年│├───────────┼──────────┼──────────┤│犯罪日期│92年7月間某日起至92│92年8月間某日起至92│││年9月7日止│年9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雲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2099號│93年偵字第2099號│├─┬─────────┼──────────┼──────────┤│最│法院│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29日│95年6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95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9月14日│95年9月14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雲林地檢95年度執他字│雲林地檢95年度執他字│││第991號│第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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