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 吳素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11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經向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3年12月26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業於103年12月2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3年12月30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4年6月
2日提起本件聲請,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
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4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5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01P-15D03888│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01P-15D03889│股票│1│1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01P-15D03890│股票│1│1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01P-15D03891│股票│1│1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01P-15D03892│股票│1│1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01P-15D03893│股票│1│10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32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68│├─┼───────────────┼──────────────┼────┼───┼────┤│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589│├─┼───────────────┼──────────────┼────┼───┼────┤│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2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39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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