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86號

聲請人 卓榮春

相對人 陳楷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786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9年10月20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0日

WG0000000

002

109年12月25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0日

WG0000000

003

110年5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0日

WG0000000

004

110年9月2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0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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