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4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周旭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6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0926元,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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