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726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中簡字第3726號

原告 簡健烽

被告 趙芝屏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372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1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董惠平

書記官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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