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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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告 傅秋錦 被告 傅正雄
傅桂瑄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