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告 梁守傑

被告 游勝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8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蕭淳元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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