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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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6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嘉峻 上聲請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峻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禁止對許 陳桂香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嘉峻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然本件業已經進行審理,僅餘調取被告精神鑑定資料即可辯論審結,本件係採預防性羈押,而被告自偵查中羈押迄今已近3月,應已對其有相當之拘束及警惕作用,且依被告所陳其無資力,需家人為其籌措保證金,果其家人願為籌措保證金擔保,堪認其家人願承擔被告停止羈押出監之情況,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3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禁止被告對 許陳桂香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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