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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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07號原告 陳丁貞惠 被告 丁中郎
丁一凱 丁一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梨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3月7日9時30分,於本院第2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3月7日9時30分,於本院第2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另原告應就所主張其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一小段
779、780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區○○街○○巷○○號1-4房屋無權占有之經過情形,敘明原委,並提出相關證據;被告應提出臺北市○○區○○街○○巷○○號1-4樓房屋(即臺北市○○區○○段○○段533-536建號)自建物第一次登記迄今之全部變動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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