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93號原告 呂國進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原告與被告 鄭民安 即詳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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