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3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92號上訴人沅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3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