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岷沂
宋垣志
林淑萍
林紫瑄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謝岷沂所犯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3暨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部分所示之罪,以及被告宋垣志、林淑萍、林紫瑄所犯各罪,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岷沂所犯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3暨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部分所示之罪,以及被告宋垣志、林淑萍、林紫瑄所犯各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被告謝岷沂所犯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4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9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0年1月25日確定,此部分由本院另為免訴之判決,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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