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陳韋霖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58,518元、加班費687,737元,合計746,255元(計算式:58,518元+687,737元=746,25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惟上開請求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性質,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75元(計算式:8,150元÷2=4,075元)。至於原告起訴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35,538元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準此,原告本件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5,075元(計算式:4,075元+1,000元=5,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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