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敬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