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債權人 方士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債權人方士瑋因與債務人 洪一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方士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一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楷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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