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張財寅 被告 張財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2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