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95號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甲000000000因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七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七六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5,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上訴人上訴僅繳納1,500元,餘6,105元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田玉芬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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