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
9號4樓之5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