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蘇振國 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6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參佰肆拾柒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下同)93年1月6日即3月29日與原告簽定中長期授信合約書及短期授信合約書申辦授信。約定金額各以新台幣(下同)以二千四百萬元及一億元為限,並約定授信利率及償還方式以實際支用時所簽署之動用申請書所載之利率、計算方式及償還方式為之;如有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嗣後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持授信動用申請書共五張,向原告申請撥貸金額合計四千六百二十七萬元,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01%浮動計算或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02%機動計算,並自借款日期,共分二十四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或自借款日起,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詎料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攤還系爭借款本息計欠貸款本金三千三百四十七萬八千五百九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及利息,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中長期授信合約書乙分、短期授信合約書乙分、
授信動用申請書五分、利率表、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五分(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短期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三千三百四十七萬八千五百九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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