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志勳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09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24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業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柯志勳,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100年2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附具任何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乃於101年5月3日裁定命被告應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1年5月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上訴狀、原審裁定在卷可稽。被告迄今未遵期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