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請再補繳新臺幣2,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