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債權人 謝林綉枝大晨陽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謝林綉枝即大晨陽企業社因與債務人 許士達 即易潔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林綉枝即大晨陽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尾漏未蓋大晨陽企業社之商號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易潔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許士達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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