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告 陳文溪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靜妍

李惠玉

陳哲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54,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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