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張希仁

張陳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4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希仁於民國108年11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陳月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9,43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希仁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陳月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 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30元

張希仁、張陳月美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新臺幣49430元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30元

張希仁、張陳月美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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