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53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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