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士簡字第81號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蔡文育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