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林家安
被告 鄭楊襦 幼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
三元食品設同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儷評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